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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啦!这12个区县已执行
来源:六会宝典免费资料大全
发布时间:2017-04-10 17: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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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2015年5月以来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进行了试点,总体平稳。从2016年9月开始,决定在四区县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各区。
《办法》中所称的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
1、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含配套停车场,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超过《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也就是说,未超过服务标准的就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超过标准的就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协商形成约定价格执行。
2、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于物业销售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直接通过市场竞争合同约定。
3、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单位、计费时间和缴费主体
物业服务费除停车位以车位为计费单位外,其他均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根据服务管理、人员配置、维修维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不同内容和标准,建立了以服务为主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体系,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等级相对应。
5、物业装修期间收费
装修期间,除装修保证金、建筑垃圾清运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装修管理费、装修工人出入证费、货运电梯费、一次性修复费等。
6、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车位产权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租赁停车位的车主向停车场经营者交纳了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1、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成本调查和测算情况,综合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意见,参考部分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服务标准》,制定了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例如:开发建设单位拟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对某高层住宅小区实施三级前期物业服务, 中标价格即合同价格范围应为,住宅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1.6×110%=1.76元/平方米.月,4万平方(含)米以下的不超过1.6×115%=1.84元/平方米.月。
2、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主城区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2016年9月1日起,试点区县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按照《办法》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不再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要了解规约和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并受其约束。